课间嬉戏是未成年人校园生活的常态,但追逐打闹行为暗藏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引发民事侵权纠纷。近日,江夏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小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赵妈妈 课间休息时,小李导致我家孩子的两颗恒牙摔坏了。经医院评估,属终身性损伤。除当下治疗外,后续还需长期复查养护,到18岁后进行牙冠修复手术。
这个费用有多少呢? 法官
赵妈妈 本次治疗费1660元,后续治疗费用预计30000元。
李爸爸 这个费用不合理。我们也了解过,这个修补牙齿及后续牙冠修复费用根本就没有那么高!
赵妈妈 这就是医院和我说的费用,我们还没算上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我理解你们的想法,你们的诉求合情合理。如果协商不成,继续走诉讼、做司法鉴定,不仅多花钱,案件审理周期也会拉长,还会影响小赵和小李之间的同窗情谊。 法官
赵妈妈 法官,我们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孩子受了终身损伤,不仅现在遭罪,往后十几年都要反复治疗,我们只是希望能一次性把问题解决,不再为此费心纠缠。
李爸爸 我们知道孩子失手造成了对方受伤,心里也很过意不去,只是之前对赔偿金额确实有顾虑。
这本质上是由课间嬉戏引发的意外,并非故意伤人,若一直僵持不下,对彼此都是消耗,还请双方各退一步、互谅互让。 我提出一个调解方案:由小李家当庭一次性赔付小赵家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你们是否同意? 法官
赵妈妈 我同意。我也知道小李不是故意的,为了这个事情我们两家再纠缠下去,的确是耗时又耗力。法官的调解提议的确是目前最佳解决方案了。我们家孩子和小李也是好朋友,我们也不愿意两个孩子的友情就此终结。
李爸爸 我也同意。对小赵造成的伤害,我们也深感抱歉。大家都各有难处,法官替我们周全的考虑,不仅了结了此次纠纷,还帮孩子们维系了情谊。签完调解协议,我立马就支付赔偿款。
法官心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未成年人校园嬉戏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对广大家长及教育机构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风险辨识与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看管、保护义务。日常家庭教育需普及安全常识,告诫孩子远离危险嬉闹动作,正视未成年人打闹潜藏的人身风险;孩子在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监护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需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强化课间巡查,及时制止学生危险打闹行为,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家庭与学校的双向守护。孩童嬉戏无恶意,但安全底线不能破。若发生校园人身损害纠纷,各方当事人应保持理性、依法维权,通过多元解纷途径化解矛盾。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珍惜同窗情谊,共同构筑安全、有序、温暖的平安校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