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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陈文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情况的公示

来源: 刑事审判庭 时间: 2025-12-12 16:07 点击量: 68

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外部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规定,现就罪犯陈文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罪犯基本信息

罪犯陈文华,曾用名陈大喜,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于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91113583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英雄村闻聂湾8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龙头街老水产小区四栋301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24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简要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文华在其位于本区纸坊街龙头街水产小区4单元301室的家中,以人民币940元的价格向姚世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颗(俗称“麻果”)及辅料1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同日24时许,被告人陈文华在其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再次向姚世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辅料1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同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文华在其家中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再次向姚世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及“辅料”2包,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次日凌晨5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文华的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床头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晶体若干。经检测,被告人陈文华及姚世庆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称量及鉴定,查扣的疑似毒品部分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5克。

三、判决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文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

因罪犯陈文华患有脑梗死、偏瘫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五、病情诊断结果

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诊断,结论为罪犯陈文华患有脑梗死后遗症、右侧肢体偏瘫。认为其所患脑梗死、右侧肢体偏瘫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六、提出意见

1.提出意见的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罪犯陈文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事宜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应署个人真实姓名。

2.提出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公示时间及联系方式

1.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5日;

2.联系电话:027-81829052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7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十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