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外部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规定,现就罪犯舒位清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罪犯基本信息
罪犯舒位清,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40106281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A区27栋3单元601室。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二、简要犯罪事实
1.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舒位清至本区藏龙岛产业园梁山头社区一区岗亭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盘查,并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扣5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袋(每袋内含198颗红色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绿色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从其上衣内侧口袋内查获塑料管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管(共计27颗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量,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51.8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1.03克,共计91.86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2.贩卖毒品罪
2017年8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舒位清在本区藏龙岛产业园藏龙岛商业街蜗居宾馆8821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实施人员舒虎彪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后,在上述宾馆二楼楼梯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一小袋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从舒虎彪身上查扣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经依法称量及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0.37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判决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位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及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舒位清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理由
因罪犯舒位清患有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五、病情诊断结果
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诊断,结论为罪犯舒位清患有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心律失常频发室早、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认为其患频发室性期前收缩、急性心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六、提出意见
1.提出意见的方式: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罪犯舒位清暂予监外执行立案事宜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单位提出意见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应署个人真实姓名。
2.提出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公示时间及联系方式
1.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5日;
2.联系电话:027-81829052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北华街7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