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夏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案件。在检察机关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全程支持起诉的基础上,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以司法力量与与家庭温情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成长。
( 案情回顾 ) 父母监护双缺失,未成年人陷入监护困境 小A是杨某和王某的小孩,在父母两人分开后,由母亲杨某抚养。杨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期间无法履行对小A的监护职责,而生父王某也因另组家庭,明确表示无力、无心抚养小A。一时间,小A的监护陷入“真空”,未来的生活与成长蒙上阴影。 外祖母张某看到小A无人照料,便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将其接到身边,悉心照料饮食起居、上学就医,与小A形成了深厚的情感纽带,但外祖母张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小A陷入监护缺失的困境。
( 法检协同发力 ) 共护未成年人权益,展现司法温情与担当 监护权是一种基于特定身份的权利,它不仅包含权利,更包含了责任与义务。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小A存在父母监护双缺失的问题。为了给小A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确认和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张某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杨某的监护权,指定其本人为小A的监护人。检察机关依法出庭支持起诉,并对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江夏法院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作为核心考量,多次与家属沟通,在全面了解张某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与检察机关形成司法保护合力,为更多勇担职责的亲属提供了法治底气。 最终,江夏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杨某对小A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为小A的监护人。一纸判决,让年幼的小A终于拥有了一个法律确认的、安稳温暖的“家”。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按第一顺序担任监护人。 本案中,杨某因服刑期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已符合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情形。张某作为小A的外祖母,在其女儿杨某被羁押后一直实际照料小A的生活,具备监护意愿,也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和经济能力,能够为小A提供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且小A的生父王某明确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由张某担任监护人,最能保障小A的生活、教育等权益,也最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