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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 5天调撤12案

乌龙泉法庭“调”出效率“解”出公正

来源: 本院乌龙泉法庭 时间: 2023-09-19 09:44 点击量: 706

江夏法院乌龙泉法庭完善法庭多元解纷工作机制,运行“调解+”全链条立体解纷模式,9月第一周就调撤12件个案,其中调解6件、撤诉6件,又快又好地实现了基层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高效化解、就地化解,让公正效率可见、可感。

诉前调+审中调,全流程解纷实质化

乌龙泉法庭案件诉前、审中、庭后链条式全程治理,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每个阶段,防止机械办案致使程序空转,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调解端口前移,繁简分流效能再提升。乌龙泉法庭实行“立案+调解,送达+调解”举措,抓住与当事人沟通的每一次机会,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通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前端分层过滤作用,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案件,力求止纷争于诉前;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但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转立诉讼审理,让简案走上快车道。江夏某汽车修理厂因被多人拖欠修理费,一次性将五名被告诉至乌龙泉法庭。乌龙泉法庭接收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调解。后五名被告或自动履行或与修理厂达成和解,五案均在诉前调阶段以撤诉方式结案。

以审促调解纷,定纷止争效果再提高乌龙泉法庭坚持“以审促调,调判结合”理念,通过审理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降低当事人不合理预期,缩小当事人争议差距,帮助当事人找到利益平衡点,促进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减少衍生案件,实质高效化讼止争。武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因被拖欠水泥货款分别将四个公司诉至乌龙泉法庭。经过法官助理的诉前调解,三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湖北某建材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按时到庭参与调解,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转入诉讼审理。开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湖北某建材公司最终接受调解,并当庭与武汉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

助理调+法官调,解纷队伍同向发力

优化团队分工,法庭解纷势能再增加。合理分配法庭干警调解职能,全庭上下拧成“一股绳”,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优解,聚成解纷合力,用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解纷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助理聚力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在法官的指导下由法官助理主导简案调解。涉鉴定、评估等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等案件由法官组织当事人线下面对面调解。办案团队紧密衔接,良性互动、协调互补,一环扣一环,不脱节不打结。某保险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行使追偿权,将孙某诉至乌龙泉法庭,法官助理组织双方调解,释明执行风险,友善提示自动履行义务,孙某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即按照协议履行债务。

矛盾依法调处,调解公信力再强化。“调解≠和稀泥”,解纷队伍坚持因案施策、靶向化解、规范引导的工作方法,在调出效率的同时为当事人解出公正。在许某与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多年来借款往来较频繁,多次更新借条,对于原告许某提出的调解方案,章某并无异议,但双方对于承办法官提出几个问题却一时答不上来。于是,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说:“经过法院的调解,不仅要自愿,还要合法。” 在承办法官释明之下,当事人一笔一笔对账,每一笔借款都说清了、道明了,每一笔利息的计算也都透明了,并将借款利率调整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线下调+线上调,智慧赋能便民服务

上门促调止争,为民司法温度再升高。乌龙泉法庭因案制宜,必要时送法到家中,上门调解并敦促履行。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审理查明王某占有焊把一套。但双方存在较大对立情绪,考虑到本案若一判了之,后期执行难度较大,为彻底化解矛盾,庭后承办人多次与双方沟通,并主动提出到被告王某住所地签订调解协议并全程督促履行,最终双方当场确认并移交标的物。

调解云端扩展,司法服务速度再加快。乌龙泉法庭积极利用多功能智慧法庭,加大线上调解力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在线解纷。对当事人都在乌龙泉辖区的案件,以到庭调解为第一选择;对身居异地、确有线上调解需求的当事人,提供电子送达、线上调解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服务效率。5天调撤的12个案件中,其中6个撤诉的案件通过电子送达、电话沟通的方式促成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6个调解的案件2件以线上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乌龙泉法庭将继续做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者、丰富者、发展者,贯彻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改革,释放调解制度效能,做好依法审理基础题时,进一步答好实质解纷进阶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安全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