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当日,区法院依照该解释作出了首份行政裁定,驳回了原告胡某的提起的行政诉讼。
胡某曾于2017年8月就区城管强拆其房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胡某自愿撤诉,区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8年1月,原告胡某对区城管委的同一行政行为再行起诉。经审查,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后再起诉并无正当理由,区法院于2月8日依照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主办: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东北华街7号 邮编:430200 鄂ICP备1201019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