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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法院庭审旁听须知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2-04-24 18:09 点击量: 6632
  我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当事人还是旁听群众,进入我院法庭,应遵守我院的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记录庭审内容。

  6、无线寻呼机及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

  7、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责令其退出法庭。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