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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须知

来源: 本院 时间: 2012-04-24 18:09 点击量: 6812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及相关知识作如下指导。

  1、行政诉讼是"民告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 院提起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没有诉讼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诉讼。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4、行政起诉有期限规定。

  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诉权、起诉期限的,或起诉期限另有其他相关规定,请向立案庭咨询窗口咨询。

  5、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6、法院审查起诉有时间限制。

  对行政起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7、被告举证。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8、原告举证。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明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经法院准许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9、法院审理期限。

  本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经上级法院批准。